中共盖州市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归市纪委监委(包括直属单位,下同)所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对占有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
3、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第五条 本着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对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变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员,配合和协助办公室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
(一)统一管理固定资产产权、有关产权证书和产权文件资料。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预算,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方案;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与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提出固定资产在各使用部门、单位之间统一调配的意见;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和盘点,提出报废等处置事项的意见。
(四)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保存,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或内勤人员保存。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目录;按照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的范围,认真保护、使用好固定资产,对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有关责任人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审批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已使用的资产情况以及工作需要,提出资产配置或更新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本着“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依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编制资产采购预算。
(二)固定资产采购方式。购置的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采购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
(三)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阅同意后,送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2000以上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须提请书记办公会或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审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维护、变更与处置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新配置固定资产(包括由有关组织、机构捐赠的资产),必须统一由办公室验证建账,使用部门或单位填写《中共盖州市纪委监委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登记表》后启用。凡遇机构撤并时,各部门或单位原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台账登记项目如数清点上交办公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另作处置。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原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办理岗位变动手续前如数清退、移交,否则,组织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盘盈、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书记同意,按照资产采购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批程序。
(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12月上旬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清查时以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和各使用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为主要依据,逐项核对固定资产实物。
(一)出现盘盈、盘亏,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批,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盘亏资产由使用部门说明原因,属于过失人责任事故造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资产清查结束后,由办公室根据清查情况,提出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管理建议,同时向市纪委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盖州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