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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中人丨“影子公司”也办不得!

发布时间:2024-07-09

信息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 沈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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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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