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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11

信息来源:老边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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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举报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同下)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二、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要一信多投,重复举报。

(三)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应及时拨打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417-3874552进行举报。

 三、处理程序

 第一步,登记。对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扫描、登记等工作,经委领导阅示后进行批办。

 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到纪检监委机关相关的办案科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

 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科室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属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科室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举报方式

(一)来访举报:请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接待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营东大厦西配楼一楼113室)。

(二)来电举报:拨打老边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17-3874557)。

(三)来信举报:向老边区纪检监察机关的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来信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营东大厦1109室,邮编115005)。

(四)网络举报: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或省纪委监委网站,点击12388举报栏目进行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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