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前区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辽宁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案县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纪法、社会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 “乡案县审”是指街道纪工委、区监委驻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办公室)对其办理的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街道党工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再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 “乡案县审”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不变;
2.坚持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党员违纪案件批准权限;
3.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
4.坚持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办案单位意见;
5.坚持回避制度,严肃案件审理纪律;
6.坚持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立案审查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审理。区纪委监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沟通,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向区纪委监委移送案件进行审理时参照纪委监委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要求办理。
第七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移送审理的案件,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街道纪工委送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审查。
送审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研究同意后,将审理意见反馈给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
第八条 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一个月内,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备案。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第九条 对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或纪工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或纪工委按照规定受理,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条 案件办结后,街道纪工委要将案件材料及时归档成卷,防止案件档案流失。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可以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可以有计划地抽调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或派驻机构人员参与审理工作,创新“乡案县审”机制,继续探索交叉审理、划片审理等审理方式,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缺额的应及时调整配齐。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营口市站前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站前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