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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中人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马虎不得!

发布时间:2024-04-11

信息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 沈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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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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