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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中人丨照搬照抄可不行!

发布时间:2024-05-31

信息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 沈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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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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