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起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的通报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树牢纪法意识,带头遵纪守法,营造风清气正、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政策法规科原科长于杰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12月29日晚,于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盼盼路与金牛山大街交叉口南侧时,与前方等红灯的两台车发生追撞,导致三车受损。经鉴定,于杰血液酒精测试值为10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3月15日,于杰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8月,于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队长孙健饮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4月9日晚,孙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西红海街道与桃花潭路交汇处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孙健血液酒精测试值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追溯发现后,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西市区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刘海峰饮酒后驾驶问题。2022年4月26日晚,刘海峰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新华路安居小区东门附近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海峰血液酒精测试值为6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刘海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代价沉重,教训深刻。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党纪国法不容违逆。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深刻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算清酒驾醉驾成本账,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强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教育监督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约束,开启“警示灯”、念好“紧箍咒”、架设“高压线”、筑牢“防火墙”,通过提醒谈话、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强化纪法意识、守好安全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把查处酒驾醉驾与整治“酒杯中的奢靡之风”紧密结合起来,深挖彻查背后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以及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等问题,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决斩断作风和腐败问题的勾连纽带,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不断推动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持续向好。
中共营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